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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1: 2017年5月17日,叶伟膺(右)与吴焕宁(中)和尹东年(左)教授应邀出席北京大学《口述海商法史》座谈会

    叶伟膺先生从事海商法、海事仲裁、海损理算、海事律师实务和研究工作五十余年,期间曾在美国海特律师事务所和英国国际理霍(海损理算)公司学习和工作七年多。他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的两位元老之一;他参与设立“海损理算处”和香港中英合资的“德理有限公司”,办理海损理算业务;他参与中国《海商法》的制定工作、出席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并在会上发言,参与对《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工作;他于1982年首批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被司法部评为一级律师;他1992年被评为研究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国务院发给证书和政府特殊津贴。鉴于此,本篇的题目就定为《海天搏击五十年—叶伟膺先生访谈录》。

    问:叶先生您好,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您是中国著名的海商法专家,请问您是怎样与海商法工作结缘的?您学习海商法和从事该项工作有何体会?

叶:不必客气。我很乐意同你们年轻人聊天。有朋自远方来,论天下之精微,理万物之是非,不亦乐乎!我不是什么中国著名的海商法专家,而是一名普通的海商法律工作者。我是广东普宁人,1938年生。因为家里穷,故断断继续才从小学念到高中,成绩优异,老师们都希望我能考上名牌大学,但填志愿时,领导却只允许我报考师范学院。结果我考到华中师范学院,学习英语。毕业后本应去教书,但因工作需要,被分配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法律部工作,成为该校第一批到中央外事机关工作的四个人之一。

1964年7月15日,我到贸促会法律部向邵循怡副部长[1]报到。两天后,海仲委高隼来副处长[2](以下简称“高老”)带我到北兵马司交通部港监局开会,见到许多领导和专家,如:周启新、冯法祖先生等。会议由王承训船长介绍一起外轮碰撞我国渔船的案件以及处理意见。回来后,高老要我在一个小时之内写一份600-700字的报告,呈送南汉宸主席[3]和其他领导。就这样,我与海商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成为到海仲委工作的第二个人,并和高老一起从事海事仲裁、海损理算、海事律师实务和研究工作,至今50余年。这是工作的需要,时代的要求,在此期间,国家需要有人从事这几项工作。

Photo 2: 1986年,叶伟膺(左)与王德超先生(右)在香港会见国际经贸法、仲裁法和海商法专家邵循怡先生

 

因为我在学校没有学过海商法,毕业后又从校门到机关门,没有实践经验,“先天不足”,故必须下大功夫补课:

  1. 苦读魏文翰教授的《海商法讲座》、《共同海损论》和中国后来出版的绝大部分海商法教科书。啃《British Shipping Laws》和英、美 两本关于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的权威专著。看不懂时就请教高老和邵副部长;
  2. 到航运、保险和外贸公司、船检和商检局、港监和救捞局、修造船厂了解情况和学习,拜各行各业的专家、船长、轮机长、船员和工人为师。学会在海图上标出船舶的位置和航迹。懂得承运花生和花生仁,应根据“露点通风原则”进行合理通风等;
  3. 到上海和大连港监实习,听胡伯康科长和林钧鑫同志介绍处理海事的经验。由陈晓明等三位港监官员带上船,先后从宁波到上海,从上海到大连,体验海上航行的生活和了解航海的实况;
  4. 赴国内外20多个港口(外国6个,不包括到罗得岛、悉尼、伦敦和利物浦等地开会和参观)调查和处理海损事故。经常到外锚地,攀绳梯登轮取证,上驾驶台、下机舱了解情况;
  5. 在办案中学习。向法官、仲裁员和对手学习,独立思考,不断总结,逐步提高。我的体会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学习海商法和做好工作的最佳方法。

参与海商法的制定工作

    问:您很早就参与海商法的制定工作,能给我们介绍相关的情况吗?

叶:建国之初,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就参照苏联1929年《海商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着手起草《海商法》。1952年至1963年,《海商法》草案九次易稿,邵循怡和高隼来同志参加该项工作。我到贸促会法律部工作时,看到《海商法》第九稿,并参加对该稿的学习和讨论。此后,由于“四清运动”和“文革”的干扰,起草工作中断。1974年,贸促会法律部任建新部长[4]率团出席在汉堡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0届大会,了解到国外海商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回国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快制定我国海上运输法律、法规的工作,推动了制定中国《海商法》的进程。1975年,在贸促会的建议下,由外交部、外贸部和交通部联合向国务院呈交请示报告,提出以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三项原则,整理和制定海商法规,由当时主持中央工作的邓小平同志批准。同年,成立《海商法》整理小组,由交通部远洋局和贸促会两家轮流主持小组的工作。1982年,由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恢复起草工作。后成立海商法起草委员会,由朱曾杰(以下简称“朱老”)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上海和大连海运学院的尹东年和司玉琢老师以及交通部的杨文贵同志,协助朱老处理日常工作。《海商法草案》各章分给相关单位起草。贸促会负责第十章“共同海损”和相关章节,由我参照《北京理算规则》和《1975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执笔起草后,送朱老汇总。

1985年1月,《海商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核。由于《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等特点,故国务院对此事十分重视,专门成立《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花了六年的时间,邀请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国内外专家、学者,多次开会,广泛征求意见,最后才基本定稿,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也称1991年3月31日《修改稿》。

为了慎重起见,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之前,国务院法制局又于1991年5月21日至23日,在北京香山未名山庄召开《海商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局领导孙琬钟、顾问郭日齐和交通部副部长林祖乙同志主持,朱老负责具体的工作。为这次采访,除发现我所提修改意见的资料外,还找到一份名单,从中可以看到参加会议的专家如下:

社科院 王家福、谢怀栻、梁慧星教授;经贸大学 沈达明、黎孝先、赵宏勋教授;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魏家驹、徐鹤皋教授;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高宗泽高级律师;中国贸促会 邵循怡研究员、叶伟膺副研究员;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朱曾杰研究员、张常临译审;外交学院 姚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吴焕宁教授;大连海运学院 司玉琢副教授;上海海运学院 尹东年、金祖光副教授;天津南开大学 陈文秋副教授。

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我们所提出的两点建议:(1)对共同海损部分,进行补充,加进有关如何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规定和其他修改意见;(2)在其他大多数国家没有改变之前,中国《海商法》还需规定:承运人对其雇员管船过失和延迟交货的责任,应该有所限制。这涉及到适用什么规则的问题。[5]

经过三天的讨论和协商,最后所有领导和与会专家、学者达成共识,采纳我们上述的意见。会后,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1992年6月7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992年9月18日,人大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专家座谈会,研究《海商法(草案)》。我作为特邀专家和贸促会的代表,参加会议并回答了人大法工委领导提出的相关问题。同年11月7日,《海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由张常临同志翻译成英文。

 Photo 3: 2005年12月,原参加制定《海商法》的部分专家尹东年、叶伟膺、朱曾杰、高隼来、司玉琢和吴焕宁(前排自左至右二、三、五、六、七和八)在北京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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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海商法研讨交流会》

    问:您对如今修改中国《海商法》有何意见?

叶:我的建议如下:

  1. 不要贪大求全,变化不要太快太大。从《汉堡规则》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不被海运界接受的情况应该得到启示;
  2. 浪损不是船舶碰撞,根据船舶保单条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 《海商法》应允许双方当事人将SCOPIC条款并入救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酬金;
  4. “无效果一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海难救助应适用《海商法》。

海仲委的两位元老之一

    问:您在海仲委工作是什么情况?办理过多少案件?有什么体会?

叶:以前,中国没有涉外的仲裁机构,在国际贸易和海运中发生争议需到外国仲裁,工作十分麻烦,费用也很高,而且我国的企业输多赢少,经济上吃亏,政治上影响也不好。贸促会第一代领导人南汉宸和冀朝鼎同志[6]识多见广,十分重视仲裁工作。1952年,就在会内设立仲裁部(后改称法律部)。

1954年5月6日政务院通过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此,1956年4月2日贸促会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

因海事纠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关单位,包括交通部要求贸促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1957年2月,港监局负责人来贸促会正式提出。理由是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来我国沿海和港口的外轮日益增多,发生海难,签订救助契约时,外方不接受当时我国由“海事处理委员会”处理的做法。例如,1954年英国“查普林”轮在榆林港搁浅,我们派船救助,因当时我国没有仲裁机构,也没有救助标准合同格式,故外轮船长要求按国际习惯签订劳合社标准格式救助合同,发生纠纷到伦敦仲裁,否则拒绝救助,并要求由香港派船来施救。经交通部和外交部研究后,同意其要求。这种情况应尽快设法解决。

1958年11月21日,在周恩来总理的主持下,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此,1959年1月22日,海仲委正式成立。同时通过《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救助契约标准格式》和《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

1964年我到法律部时,两个仲裁委员会的业务人员很少,其中有邵循怡(法律部副部长)、贸仲委的董有淦(副处长)、王守茂、胡瑞孚(这四人都已去世)、徐士章、靳广华、海仲委的高隼来(副处长)和叶伟膺(此四人也已到耄耋之年)。开始大家在一起办公,后来才慢慢分开,但还是经常在一起讨论问题。

凡事开头难,但大家工作都十分努力,收集了许多外国的资料,研究各国仲裁的立法、规则和做法。海仲委成立初期,就受理和审理了“范雷特”轮海难救助案(1963年)和“青岛”轮碰沉“浙乐202”渔船案(1967年)。我们打破了外国对仲裁的垄断,国人为之振奋,欢欣鼓舞!

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在“文革”动乱期间,仲裁业务受到严重的冲击,特别是1969年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后,实际上仅留下我一人。而我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和从事海损理算工作。

70年代初期,领导从“五七干校”调回来一批干部,并任命任建新同志为法律部部长,他尊重和爱惜人才,大胆使用干部,勇于开拓,仲裁工作才慢慢得以恢复和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心工作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后,随着航运和经贸业务的不断扩大,海事和经贸仲裁案件也越来越多,中国的仲裁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在国际上也已经很有影响。任建新等领导和高隼来、邵循怡和唐厚志等仲裁员积极参加国际仲裁员大会和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高老还作为仲裁员,多次到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案件。有一次,他在香港审理案件,同庭的两位仲裁员是原香港律政司司长唐明治(Michaed Thomas)和按察司司长韩恩德(Neil Kaplan)先生。

1987年,中国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从此,中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便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后,各省市纷纷成立了263个仲裁委员会。但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受案最多、主要审理涉外案件的还是海仲委和贸仲委。

我国仲裁的做法,基本上与国际接轨:(1)依据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和审理案件;(2)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3)仲裁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国际惯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公正,公平合理地审理案件;(4)专家办案;(5)一审终局……。此外,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我们又独创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调解。此一做法,在许多情况下既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争端,又能保持和增进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是成功的经验。但开始时不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外国人认为仲裁就是仲裁,不能与调解相结合。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我们做工作,现在已被接受,并被称为“东方经验”,许多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做法。

我是两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办理海事和经贸案件。但因成立初期属创建阶段,案件不多,后来我又有相当长的时间不在北京工作,故在仲裁员中,我承办的案件不是最多,而是较多的一位。质量也比较好,公正性更是勿可质疑。

从事仲裁工作,我比较深的体会是:

  1. 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必须永远坚持。否则,只要有一个案件裁决不公,在世界上的影响就很不好,当事人就不到中国来仲裁了。几代人艰苦奋斗,建起来的大厦,一夜之间,就可能倒塌,所取得的成绩将付之东流!
  2. 保证裁决的质量。应认真阅读材料,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裁决正确,说理充分,让赢者高兴,输者也口服心服。
  3. 办案要快。效率是生命,时间是金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做出裁决,让遭受损失的一方尽快收回赔款。

Photo 4: 2004年1月7日,叶伟膺(左三)与原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左二)和经贸部著名国际经贸法专家曹家瑞先生(右三)在北京开庭审理中日买卖船舶争议案

开创海损理算业务 勇拓香港理算市场

    问:请问您在北京和香港从事海损理算工作是什么情况?有什么不同,遇到哪些困难?

叶:1964年,我参加工作时,中国没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船舶在远洋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时,均由外国人理算,理算书用英语编制,中国很少人能看懂,更谈不上审核。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应交通部、外贸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要求,1964年,贸促会指定高老和我负责筹建“海损理算处”。1966年4月23日,刻制公章,正式受理案件。1968年6月30日和1970年10月1日,先后编制并发出“海东”轮和“Atticos”轮两份共同海损理算书。此举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打破了外国的垄断,国人感到十分振奋和鼓舞!1969年1月8日,我们向国务院补呈了《关于在我国办理共同海损理算问题的报告》。

在北京从事海损理算工作非常不容易,因为:

  1. 理算工作很难。理算人员必须受过长期的特别训练,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此外,由于海上运输涉及到许多方面,所以要求理算师懂得一些海商法律、海上航行、货物运输、租船、海难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检验和海上保险的知识。贸促会原来没有这样的人才;
  2. 在中国,陈干青先生应该做过理算,但他1953年9月因患心血管病去世。1941年,魏文翰先生曾经编制过“民本”轮共同海损理算书,但我们没有见过。“文革”期间,我到上海向其求教时,他正被当成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受批挨斗!故我们在国内没有老师可以请教!“文革”期间又绝对不许派人出国学习;
  3. 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大批干部下放,实际上仅留下我一人,除理算外,还要兼管仲裁的一些日常工作,实在是分身乏术;
  4. 未制定理算规则和法律,理算原则不明确。军代表不许我们参照国际规则理算。直至1971年,任建新出任法律部部长后,才采取各项措施,花大力气,着手解决以上难题。他从“五七干校”调回来一大批干部,其中包括高隼来、邵循怡、唐厚志、戎洁心、许秀姑、许履刚、黎东发、徐士章和阎存厚等同志。高隼来负责理算处的日常领导工作。此外,还聘请人民保险公司的王恩韶和周泰祚同志以及交通部的冯法祖总船长几位专家当顾问,大胆放手使用他们。这样,理算处的人员最多时有18位,可以说是“兵多将广”了。

有了人以后,接着便是对其进行培训。任建新把大家组织起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并进一步查阅外国的相关书籍和资料,学习《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参考许多外国编制的海损理算书。此外,对外开放,邀请一些外国著名的海损理算师来华访问,他们中有英国的William Richards和Hudson先生,瑞典的Pinos先生等。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相关活动。1973年10月8日,任建新亲自率团,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第七届大会,了解国际上的有关情况和发展动态。他还指示理算处致函许多国家的海损理算师,调查各国有关海损理算的法规和习惯做法。学习培训和调查情况的工作持续数年,大大提高了理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快了办案的速度。

经过数年的办案实践,任建新又领导大家总结办案经验,并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1950年和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并于1975年1月1日经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交通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公布。《北京理算规则》由王恩韶同志翻成英文,请程希孟、胡明正等先生提意见,修改后对外发布。

从此,所有的中国船舶和从外国租来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均委请理算处理算。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被评为先进集体。1977年8月4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叶剑英、华国锋和李先念同志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全国外贸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我作为理算处的代表出席接见和合影。

Photo 5: 1977年8月4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前排左一)叶剑英

(前排右二)、华国锋(前排左二)和李先念(前排右一)接见

全国外贸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五排左二为叶伟膺

 

 

 

 

 

 

 

 

 

 

 

80年代中期,我们又将目标瞄向香港。经领导批准,1985年7月15日,我带了两万美元的开办费,一个人飞赴香港与英国国际理霍公司合作办理海损理算业务。 后合资成立“德理有限公司”,高老任董事长,王德超先生和我任副董事长。

我在香港办理理算业务,更加困难,因为:(1)工作语言是英语;(2)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业务,是英国人的专利;(3)市场竞争十分剧烈,当时在香港有八家外国理算公司,要抢到一个案子,实在不容易。

因此,起初有些人认为中国大陆人做不了理算,不用多长时间,就得返回大陆!怎么办?(1)虚心向国外同行学习;(2)拼!天道酬勤,经过数年的艰苦拼搏,我们的业务不断增加,至1991年秋回国时,除已办案件外,我们受理待办的案件有160多件,预计可以收取理算费数千万港元。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通过香港这一窗口,了解到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提高中国的理算水平,使之与国际接轨。与此同时,许多外国理算公司却因案源不足,纷纷倒闭,其理算师则返回本国或者改行。

 

Photo 6: 1985年夏至1991年秋,叶伟膺在香港从事海损理算和律师业务

 

 

 

 

 


Photo 7: 1985年10月15日,叶伟膺应邀在香港海事保险学会做“中外海损理算

规则和做法异同”的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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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8: 1985年12月30日,叶伟膺(左)和广州海运局周勤正船长在香港处理“罗浮山”轮共同海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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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9: 1987年10月16日叶伟膺(前排左四)和海损理算专家王德超先生(右一)在香港会见仲裁法专家唐厚志先生

 

 

 

首批取得律师资格 从事海事律师工作

    问:除了海事仲裁和海损理算外,您能介绍一下从事律师工作的情况吗?

叶:1957年,中国的律师制度遭到严厉的批判,律师被说成是“讼棍,无事生非,为资产阶级服务”。“文革”期间,造反派更是无法无天,大叫“砸烂公检法!”

1979年中央提出恢复律师制度,贸促会率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法律顾问处,后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于1984年改称为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所”)。

1982年,我首批取得律师资格,司法部律师资格通知书为(82)司律通字第0020号。从此,我便作为律师承办案件。

1982年至1983年,我到美国纽约海特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工作一年,期间,拜见了倪徵[7]先生、魏文翰[8]、王铁崖、芮沐、赵理海和爱德华(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photo 10: 1982年3月8日叶伟膺在纽约海特律师事务所办公楼旁留影。后面是被本.拉登炸毁的世贸中心,旁边是屹立于海港中的“自由女神”

 

 

 

 

 

 

 

 

 

photo 11: 1983年春,叶伟膺和外运公司的余本松先生(右一)在美国拜见周恩来总理南开中学的同学、原交通部顾问、上海海运学院教授、海仲委仲裁员魏文翰先生(右二)

 

 

 

 

 

 

 

Photo 12: 1983年春,叶伟膺自纽约归国途中,到旧金山参加由贝汉庭船长驾驶的“栁林海”轮首航美国四周年庆典并参观金门大桥

 

 

 

 

 

 

 

 

 

在美期间,我协助海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过不少案件。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状告美国政府第一案:[9],成功追回338万美元。

此外,通过阅卷,发现有几起案件,争议金额仅有三、四万美元,不够支付诉讼和律师费用,而且官司胜负难料。我建议跟委托人讲明,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律师听后,觉得言之有理,照此办理。

还有一起租船争议案件,因遭遇恶劣气候,燃料不足,遂弯航避难港加油,船期损失应由谁承担?我帮美国律师找到一个案例(Hurbut v. Turnure,81 Feb.Rep.208 and the Abbazzia, 127 Feb. Rep. 495)。根据该案例,因船方没有加足燃料,以便完成下一段航程(另加20-25%的安全系数),故应承当责任。美国律师听后非常高兴,认为胜诉在握。从此,对中国律师刮目相看。

1985年至1991年,我到香港从事律师业务,是中国第一位外派常驻办案的律师。[10] 1991年秋,我奉调回京任环球所副主任。当时环球所的业务发展很快,是中国第一大所,因为律师素质高,办案质量好,曾闻名海内外,许多客户都慕名而来。80-90年代,我本人接受中外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和航运公司的委托,办过不少海事、海商案件,跟外国海事律师交手的机会也比较多。例如:

  1. “罗浮山”轮共同海损分摊争议案。我代船东委请律师,并协助该律师与货方在美国打官司,历时三载,历经三审,最后协商解决,在美国司法界和律师界产生很大的影响;
  2. “恩宝”、“红旗138”和“金鹰1号”三轮碰撞案。我在中国与美方打官司,历时三载,历经两审,将美方的索赔金额从306,517.81美元减至63,000.00美元。更重要的是我们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律师的水平!

因此,有些海事律师很想从我这里了解这一段《中国律师史》。保险学会和一些保险公司也聘请我当顾问,并做《口述中国海上保险史》。

 

 

Photo 13: 2002年10月6日,叶伟膺与贸促会会长俞晓松、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和原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任继圣(自左至右)出席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庆典

 

 

 

 

 

国际会议上发言为国争光

问:谢谢您让我们分享这些办案经历!您多次参加国际会议,有什么印象深刻的事情吗?

叶:我参加由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和联合国贸发会召开的一些会议。印象比较深刻的有:

1. 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第十三届大会

根据交通部和贸促会的要求,我参加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处(王天策)、交通部(俞天文)、外经贸部(孟于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缪建民)和贸促会组成的五人代表团, 出席1991年11月11日至18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第十三届大会。

参加会议的有44个国家的100多名代表。中心议题是改革现行共同海损分摊制度。会议第一天是一般性发言。第二天是专家会议,同往常一样,会议分为四组,苏联和东欧国家为D组。当时苏联正处在解体之中,寒冬难度。东欧国家也正发生激烈的变化,人心不定,故D组很少发言。以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B组,他们表现得异常活跃。英国代表认为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已存在很长时间,运作没有问题,因此,反对做任何改革。英国代表一发言,其他发达国家的代表就纷纷响应,表示支持。77国集团的代表为A组,不同意B组的意见,认为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发达国家设立的,理算规则也是由他们制定的,它偏袒发达国家的船东,损害了发展中国家作为货方的利益,属旧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必须改革,甚至有人提出应当将它彻底废除。但却苦于提不出具体的意见,当天下午会上就没有人发言了。见此情景,英国代表得意洋洋地说:“你们都说目前的共同海损分摊制度不好,主张改革,但却提不出具体的意见,那就休会,回去好好学习,准备好意见后,再来开会吧”。大会主席十分无奈,但也只好宣布:“暂时休会,明天再开”。

11月13日上午,中国代表团要求发言。大会主席和秘书处十分高兴,所有与会代表也很感兴趣,都想听听中国的意见,会场十分安静。这时,中国代表站起来发言:

“谢谢主席先生,中国代表团认为,同空运和陆运相比,海上运输存在着更大的危险,船舶在海上航行,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所做出的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的额外费用,由各受益方按其价值的比例分摊,这一原则是公平合理的。其次,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己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己为国际上的航运界、保险界和贸易界所接受,它的运作基本是良好的;如果不能找到比它更好的和可行的办法替代它,那么,就不可以也不可能全面彻底地废除共同海损分摊制度。”讲到这里,许多发达国家的代表热烈鼓掌。

这时中国代表突然词峰一转,指出:“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改进和完善。大多数人都承认,在目前的海上保险制度下所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做法,有时是很费时和费钱的,并且给各方增加了不少额外工作。因此,我们可以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积极寻找办法,以便简化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的做法”。这时,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热烈鼓掌。

接着,我们指出目前国际海上保险和共损分摊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意见。还特别强调,共同海损的发展方向和出路是简化。中国代表的话音刚落,会场即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接着,会议就中国代表的发言进行讨论。各国代表对我们的发言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发言“态度认真,观点正确,内容丰富,所提改革意见具体”。罗马尼亚和泰国的代表说:”“中国代表是出席这次会议的真正专家”。加拿大代表Jerry J.Rysanek 先生两次跑来同我们握手,表示热烈祝贺 。英国代表也表示:“要认真考虑中国代表团的意见”。

对此,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处十分高兴,说此次中国代表团的发言“为国争了光”!

 

 

 

Photo 14: 1990年5月6日,叶伟膺在伦敦参加英国海损理算师协会年会

 

 

 

 

 

 

 

Photo 15: 1991年11月13日,叶伟膺在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国际航运立法问题工作组第十三届大会上发言。左为外运公司孟于群先生

 

 

 

 

 

 

Photo 16: 1994年10月2日,叶伟膺在悉尼出席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五届大会

 

 

 


Photo 17: 1994年10月3日,叶伟膺在悉尼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五届大会上发言,参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工作

 

 

 

 

 

 

 

Photo 18: 1995年10月10日,叶伟膺在希腊罗得岛出席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第十八届大会

 

 

 

 

 

 

Photo 19: 1995年10月10日,叶伟膺(左一)在希腊罗德岛出席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第十八届大会晚宴

 

 

 

 

2. 国际海事委员会第四十届大会

2012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四十届大会在北京举行。为了简化,《2012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修改草案》拟规定:对救助费用不超过共同海损总额X%的案件不进行理算。我请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未理算怎么就能知道这个百分比呢?为了知道这个百分比,就需要先进行理算,哪怎么谈得上简化呢?”他说:“我虽然在伦敦大学教共同海损,但从来没有做过理算,回答不了你的问题,反之,我应该向你学习”。英国教授如此谦虚,值得学习!

201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四十一届大会在纽约通过《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即将其翻译成中文,并写评论文章,发表在网上和多家杂志上,供大家参考。我翻译或者参与翻译《共同海损—美国法律与惯例》一书和几乎所有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16年大概是最后一次啦!

顺便提一下,2000年,我退休后,不再过问理算处和环球所的工作,但继续办理一些仲裁案件,专心从事海商法的研究工作,读书、写短文并出版一本小书《海天搏击四十年—海商法文集》,对自己的工作做一个小结,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海商法工作的发展历程。此外,我还应邀到航运、保险公司和相关院校讲课,为在中国普及海商法知识尽点微力。

 

 

 

 

Photo 20: 2016年10月30日,高隼来和叶伟膺在北京与部分仲裁员、海损理算师和律师联欢

 

 

 

 

 

问: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并介绍了这么多海商法的历史和您的亲身经历!

叶:不必客气。如前所述,我有幸赶上中国从封闭到改革开放的时代,参与中国法律从不健全到不断加强的过程。作为见证者和亲历者,我感到十分自豪!但我们还需继续努力,根据我国的国情并汲取世界法律文明的成果,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社会。

学海无涯,我的知识太少了!一生仅做一点事,办几个案件,惭愧!

最后,请允许我用苏东坡的诗来结束我们这次的采访吧: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哪复计东西!”

口述人:叶伟膺先生

记录人:北京大学“口述海商法史”小组寇梦晨

时  间:2018年7月15日采访,7月17日上网

本文转载自“口述海商法史”公众号。仅对文字做些小修改

  1. 邵循怡(1913-2007)福州人。早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学习。1952年至1966年,任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主管仲裁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2. 高隼来,1926年生,浙江嘉兴人。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海商法、仲裁法和经贸法专家。懂日语和俄语,精通德语和英语。1959-1964年通读British Shipping Laws。
  3. 南汉宸(1895-1967),山西赵城人。全国人大常委。原任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后任贸促会主席。
  4. 任建新,1925年生,山西襄汾人。1946-1948年在北京大学化学工程系学习。1971-1983年任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和贸促会副主任。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和全国政协副主席。
  5. 详见叶伟膺著:《海天搏击四十年—海商法文集》,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89-92页。
  6. 冀朝鼎(1903—1963年),山西汾阳人。早年留美,获哲学硕士、法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后任贸促会秘书长和副主席。系第一位用英语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外发表讲话的官员。
  7. 倪徵(1906-2003)江苏吴江县人。国际法学家。1947年9月16日,作为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控告日本战犯;1958年8月22日,在北戴河向毛主席和周总理汇报国际海洋法以及各国关于领海的规定。后中国声明领海为12海里;1984年11月9日,在联合国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倪先生是原海仲委的仲裁员,叶伟膺曾作为秘书协助先生办案。
  8. 魏文翰(1896—1989)天津人。1922-1923年就读于哈佛大学。1927年获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8-1938年在上海当律师,后任民生实业公司协理、代总经理。后来又自开轮船公司。1949年任南北通航谈判首席代表。著有《海商法讲座》和《共同海损论》等。
  9. 详见叶伟膺著:《海天搏击四十年—海商法文集》, 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210-212页。
  10. 在国外,理算师仅做理算,律师只管打官司。在中国,80-90年代,专业人才奇缺,需要少数人既做理算,又从事律师工作。因不在同一案件中,无利害冲突,故各方不提异议。